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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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王利云律师】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宋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结婚。2015年宋某开始对李某实施捆绑、打、谩骂等力行为。2016年3月15日,李某在被连续打三天后,逼迫无奈从家中跳楼,跳楼又被宋某抱回楼上继续打,直至李某坚持不住,宋某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治期间,宋某又多次到医院骚扰李某,辱骂医生、病人及李某家属。李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禁止宋某实施家庭力,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
离婚律师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陈述及公安的机关记载材料、医院病情介绍单、皇姑区妇联出具的意见等材料,认定李某面临家庭力风险,依照反家庭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禁止宋某实施家庭力;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
婚姻律师典型意义
根据反家庭爆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本案李某就是在两次离婚诉讼间隔期间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地妇联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李某出具意见,有效维护了家暴受害者的权益。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爆力,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2016)浙民再189号 俞某诉蔡某、李某闵间借贷纠纷案
【王利云律师】案件评析:
借条出具时间与离婚时间仅相隔数日,且借款人有堵博恶习,夫妻在离婚前已分居。
婚姻律师案情概述:
蔡某分别于2015年9月8日、9月15日向俞某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借款20万元、30万元,借款利息按2分算。后蔡某未向俞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2015年9月21日,蔡某与李某经登记离婚。现俞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李某共同归还65万元借款。
法院判决:
本案两笔借款金额大、间隔时间短,在蔡某未能清偿前一笔2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俞某仍在短期内再次出借30万元,既未核实两笔借款是否系基于夫妻合意,也不能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蔡某的借款行为对妻子李某构成有效代理,俞伟峰作为出借人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失。同时,两张借条的出具时间为2015年9月8日、9月15日,而蔡某、李某登记离婚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两者时间间隔很近,李某关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本案借款应认定为蔡某的个人窄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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