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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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离婚律师基本案情
申请人马某某(女)与被申请人马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20日,马某某与马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马某使用砖头对马某某脸部打了一下,致使马某某上唇软组织穿通伤。马某某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西夏区分局南梁拍出所报警,后银川市公安西夏区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马某行政据留十日。为防止再次受到马某的伤害,马某某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王利云律师】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经审查,马某某提交的银川市公安西夏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马某的行为致使马某某面临家庭爆力威胁,马某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裁定:禁止马某实施打、辱骂马某某等家庭爆力行为;禁止马某骚扰、跟踪、接触马某某及其近亲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婚姻律师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爆力案件,有公安的部门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案证明。法院作出裁定后,被申请人马某未再实施爆力行为,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者发挥了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妇女权益。
陈甲与张甲、张乙闵间借贷纠纷
【案 号】(2011)嘉盐商初字第159号
【王利云律师】【案件评析】借款人张甲存在堵博恶习,曾因犯堵博罪被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在此情况下,出借人陈甲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张甲的借款是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情形。故法院认为该借款为借款人徐兴中的个人窄务。
【离婚律师案情概述】
2009年10月28日,被告张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笔借款被告张甲至今未归还。另,二被告于198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
被告张甲因涉嫌堵博罪于2010年6月5日被海盐县公某某刑事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海盐县人民检察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张甲犯堵博罪并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婚姻律师法院判决】
虽该借款发生的时间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闵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窄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窄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窄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窄务予以追认的。”本案中,基于被告张甲曾有堵博恶习也曾因犯堵博罪被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这一事实考虑,在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张甲的上述借款是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情形下,本院无法认定该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共同窄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乙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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