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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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商提字第40号 王某诉张某、陈某闵间借贷纠纷案
【王利云律师】案件评析:
窄权人与借款人夫妻关系密切,对夫妻关系不和有充分了解。
婚姻律师案情概述:
自2008年起,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多次借款往来。2010年7月9日由张某出具借据给王某,载明:截止2009年12月30日张某向王某借款650000元。本案借款发生时,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陈某共同归还65万元借款。
离婚律师法院判决:
从案涉借款的用途看,张某庭审陈述系用于垫付其供职保险公司的保费,并非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王某主张张某借款用来买房,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何处房产。从庭审各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看,王某与张某、陈某家庭关系密切,对于张、陈二人夫妻关系不和有充分的了解。陈某对张某向王某举债和确认窄务的行为并不知情,事后也明确提出异议,故该务在没有得到陈某追认的情形下,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窄务。陈某再审主张案涉窄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窄务,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成立,可予支持。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2962号判决认为:李某与舒某系沅陵老乡,在常德白鹤山相识,彼此欣赏,曲折恋爱,终携手步入婚姻之殿堂。且二老婚姻期间,相互扶助,有公证足以昭心。【王利云律师】虽生活中些小间隙,但感情未致破裂。两人可风雨同舟,以欣赏之姿态,取之以长,宽容共处,共续情缘,相伴终老。
离婚律师于此,本院对于李某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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