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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观专利-商专知识产权(在线咨询)-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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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观专利-商专知识产权(在线咨询)-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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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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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专利/商标/版权代理,知识产权维权,战略管理,科技项目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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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1款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初步审查中,对多项优先权的审查,应当审查每一项优先权是否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专利局受理处及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应当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软件专利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收到日:根据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门收到日,以记载受理部门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

  (2)核实文件数量:清点全部文件数量,申请外观专利,核对请求书上注明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名称与数量,并记录核实情况。对于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核实是否提交了包含相应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例如光盘或者软盘等。

  (3)确定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4)给出申请号:按照专利申请的类别和专利申请的先后顺序给出相应的专利申请号,号条贴在请求书和案卷夹上。

  (5)记录邮件挂i号号码:通过邮局挂i号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在请求书上记录邮寄该文件的挂i号号码。

  (6) 审查费用减缓请求书: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对与专利申请同时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查,作出费用减缓审批决定,并在请求书上注明相应标记。

  (7) 采集与核实数据:依据请求书中的内容,采集并核实数据,打印出数据校对单,对错录数据进行更正。

  (8) 发出通知书:作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送交申请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至少应当写明申请号、申请日、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和文件核实情况,加盖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印i章,并有审查员的署名和发文日期。

  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应当缴纳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在申请时应当缴纳的其他费用,以及缴费期限;同时写明缴纳费用须知。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应当包括费用减缓比例、应缴纳的金额和缴费的期限以及相关的缴费须知。

  (9) 扫描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的文件应当进行扫描,并存入数据库。电子扫描的内容包括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此外,专利局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如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的电子数据,也应当保存在数据库中。


申请日的更正

  申请日的更正

  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日更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更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2)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i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i号号码一致。  

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更正申请日; 否则, 不予更正申请日。  准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专利局确定的其他文件递交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执、收寄邮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重新确定递交日并修改有关数据。  

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

  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在受理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同时修改有关数据。对专利局内部错投到各审查部门的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受理处,并注明退回原因。

 查 询

  专利局受理处设置收文登记簿。当事人除能提供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的收文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外,以收文登记簿的记载为准。</p><p>  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提交该文件之日起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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