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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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kuan的,欠付工程kuan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kuan,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kuan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kuan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kuan,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北京建筑律师,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人民fa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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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北京建筑律师咨询,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建筑律师的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建筑律师,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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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kuan的,fa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fa院应当予以释明,北京建筑律师函,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fa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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