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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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案例中,法官是如何判定的呢?
1、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能否承继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商标侵权保护,依法可以转让和承继。
2、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对许可他人使用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未作禁止性规定,商标许可合同当事人对商标应该获得注册亦未有特别约定,合江商标侵权,一方以许可使用的商标未获得注册构成欺诈为由主张许可合同无效的,商标侵权代理,不予支持。
3、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因特殊的历史关系已经长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变更企业名称。
4、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简单地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注意的问题之【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进行比较时,一是要以原告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而不能以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二是必须从商标和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两个方面进行比较,而不能仅就商标或者仅就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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