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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登记发证

  房地产权登记,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持以下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所登记,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房地产权证》。

(一) 申请单位房地产权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1、 填写《广东省东莞市单位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2、 随表附以下材料:
 A、 法人代表(代理人)身份证明;
 B、 《土地使用证明》;
 C、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 《城建工程施工执照》;
 E、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1992年7月15日前喂竟竣工验收的,须竟镇区城建办重新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F、 整体规划平面图。
 G、 1992年7月15日前单位自建的房屋,如没有资料(或资料不足)的,须按规定补办有关资料或手续。

(二) 申请私有房地产权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1、 填写《广东省东莞市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并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明。
2、 属以下情况随表附有关材料:
 (1) 新建的房屋,提交《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图纸、规划验收合格证。
 (2) 购买的商品房,提交《商品房购销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交易签证证明书》、购房发票、完税发票。
 (3) 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件(包括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下同)、改扩建批文、建筑图纸、规划验收合格证。
 (4) 购买的私房,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件、《房屋签证证明书》、《房地产买卖契约》、完税发票。
 (5) 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原房地产权证件、交换协议书、公证证明书、交换超值部分的完税发票。
 (6) 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件、增与公证书、完税发票。
 (7) 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件、继承公证书。
 (8) 分家析产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件、分家析产或分割、合并房屋的协议书、公证书、平面示意图。
 (9) 落实政策退还的房屋,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件、退还产权通知书、协议书。
 (10) 被征用拆迁补偿的房屋,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件、拆迁补偿协议书或合同、征用拆迁批文。
 (11) 无产权正的房屋,提交有关房地产权、产籍来源的书面说明,有关证明材料,房地产所有权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具结, 并登报声明。
 (12) 经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纠纷的房屋,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件和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节书),由法定产权人提出申请。
 (13) 共同共有的房屋,除按以上情况提交有关资料外,还要提交共有人签定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