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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管 理


1、 城镇规划区内不准划地给私人建造单家独院式的住宅。私人申请建住宅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只允许采用自行结合或单位组织联户合建的形式,建不低于5层的公寓式楼房。
2、 城乡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人均住宅使用面积(含同一城镇异地)在15平方米以下,夫妻双方均为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人口不计),方可申请在城镇联户建造公寓式住宅。
3、 城镇个人申请用地建造联户住宅,属干部、职工的,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属居民的,要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审查同意;科技以上干部联户建造住宅,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 城镇个人联户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节约、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记地、坡地。禁止占用水田、菜地、果园和城镇绿化用地建造住宅,确实需要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5、 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给个人联户建造住宅的土地,须按城镇建设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并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验收。转让土地的价格须经国土部门审查。
6、 城镇个人联户建造住宅的用地标准:市区规划范围内,每户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在镇规划去内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禁止用建围墙的方式扩大宅基地。各地不得自行规定突破上述用地标准,对擅自批准超标准用地的要追究批准人得责任;对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作违法占地论处。
7、 建造联户住宅者,在住宅竣工后2个月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竣工报告,并有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然后持已经审查的竣工报告及批准建房的有关证件、建筑图纸等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8、 因城镇建设需要,单门独户的私人拆迁户需要安置的,或因落实房屋政策需要补偿的,鼓励其居住公寓式住宅楼房;确实需要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划要求划地建房。
9、 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好小区规划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没有正式小区详细规划的土地,不得转让给用户(包括个人联户)建造住宅。
10、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建造住宅,按国务院[1980]61号文件《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理。坚决贯切"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政策。
11、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尽量使用原由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原由宅基地和村内空闲的,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审批、报市国土局备案。需要使用其它土地的一律报政府审批。
12、 农村居民申请建造住宅者,须年满18周岁,家庭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可申请。出卖、出租、转让住房的,不再批给土地。因家庭分居确实需要建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另建造不超过控制面积的住房。
13、 农业人口每户建造住宅用地限制额:占用水田的,一律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的,水乡、沿海、埔田地区控制在10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山区控制在140平方米以下。但在人多地少的地区,不管占用何种土地,均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农村居民有旧放可以改造、扩建的,不准另批土地建房。